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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27 21:53    点击数:6097    来源: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渝煤监办〔2012〕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渝府〔201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渝煤监办〔2011〕259号)和《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煤建监字〔2008〕03号)等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煤矿质监”)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煤矿质监工作,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矿井,防止煤矿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本着“管理、规范、提高”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分级负责,加强对煤矿质监工作的领导
(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是全市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煤矿质监行业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区县(自治县)煤矿质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含市属煤矿)煤矿质监工作。
(三)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委托重庆市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各级煤矿质监技术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中心站下设南桐、天府、松藻、永荣、中梁山煤矿质监矿区站(简称矿区站),为业务直属机构。对市属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煤矿质监工作。也可受区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区县煤矿实施煤矿质监工作。
(五)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质监工作机构的设置可采取以下形式:
(1)以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为基础成立质监机构;
(2)成立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机构;
(3)委托符合条件的矿区站、区县行业技术服务站、区县煤炭行业协会等具有质监资格的机构,具体对区县煤矿实施煤矿质监工作。
   二、煤矿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中心站的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区县煤矿质监机构和矿区站工作。
2.负责本市煤矿质监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负责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矿区站煤矿质监业务技术指导。
3.组织本市煤矿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4.协调市内或行业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5.参与重大煤矿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6.掌握本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市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矿区站煤矿质监机构交流煤矿质监工作管理经验。
7.负责市属煤矿建设工程的质监工作。
8.组织本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矿区站煤矿质监机构的职责
1.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煤矿质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辖区煤矿质监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煤矿质监工作。也可受委托负责其它区县(自治县)煤矿质监工作(需当地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同意)。
3.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6.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7.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8.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9.本机构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10.组织所负责的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11.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
12.参与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13.完成上级煤矿质监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区县煤矿质监机构建设要求
(一)区县煤矿质监机构设置必须取得所在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委托的文件。
(二)独立的监督机构或独立的法人资格煤矿质监机构,应设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必须拥有矿建工程、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师各2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机构人数的70%,工程师不少于全机构人数的50%。
(三)煤矿质监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质量监督员,一般采取专事专聘形式(承担受理监督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任)。
四)煤矿质监机构有满足煤矿质监检查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录象机、照象机、摄象机、电脑及检测工器具和设备
(五)煤矿质监机构必须在所服务的区县(自治县)、矿区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地和质量检测场所。
(六)煤矿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煤矿质监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监督工作台账、工程监督责任制和监督工作日志、质量监督检查仪器、装备明细表及台账、质监工作例会制度、奖惩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和事故报告制度,编制煤矿质监工程监督方案。
(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012年1季度完成煤矿质监机构设置或委托,并将煤矿质监设置或委托情况报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四、区县煤矿质监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煤矿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煤矿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二)煤矿质监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煤矿工程技术管理3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
(三)兼职质监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工程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五、煤矿质监经费来源
(一)由区县煤管部门向所在区县政府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二)可按《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中煤建协字〔2011〕72号)等规定,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
(三)其它渠道。
  六、煤矿质监机构的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
(四)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被监督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责令其整改。
(五)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已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六)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七)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八)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
七、煤矿质监工作要求
(一)煤矿质监注册
1.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煤矿质监注册制度;
2.2012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辖区煤矿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注册补办工作。
3.从2012年10月1日起,所有开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本指导意见在开工前到相应的煤矿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煤矿质监注册时应提供的资料
.项目核准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合同、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和机构组成;
.单位工程明细、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方案;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煤矿质监监督书
.煤矿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煤矿质监机构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煤矿质监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单位。
(三)煤矿质监检查
.煤矿质监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检查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具体内容。
(1)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2)对建设、设计、施工(包括自建队伍)、监理、检测、评估评价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工程实体(井上、井下施工井巷、硐室、机电设施设备、水闸门、墙等安全设施施工及相应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等实体的施工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设工程(单项)竣工(井上、井下施工井巷、硐室、机电设施设备、水闸门、墙等安全设施施工及相应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等实体质量和安装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5)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6)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3.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或单项)竣工初步验收;
5.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2.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对施工单位(包括自建队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施工业务符合施工队伍管理有关规定
2.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3.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4.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建立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原始记录;
7.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2.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3.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4.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5.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6.对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7.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八)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2.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3.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4.在检测中发现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是否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5.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九)对评估、评价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评估评价内容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
2.评估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报告的真实性。
 3.评估评价技术档案、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完整性。
 4.从业人员资格符合规定要求,技术装备满足评估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
(十)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1.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3.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以及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4.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6.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十一)对建设工程(单项)竣工验收的监督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抽样检测资料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观感质量检查等情况。
八、工程质量认证要求
(一)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经煤矿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竣工安全设施和综合验收。对认证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竣工安全设施和综合验收。
(二)认证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
2.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3.完成设计工程量,设施设备安装到位。
(三)认证的主要内容
1.准予建设的审批文件;
2.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及其他专项设计审批文件;
3.各类评估(价)报告;
4.投产标准;
5.工程建设概况;
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
7.项目建设各工程实体质量等。
(四)认证程序
1.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在联合试运转结束,由建设单位向煤矿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
2.煤矿质监机构对认证条件审查合格后,组织建设工程质量认证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组分为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及综合等专业组。
3.建设工程质量认证组听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情况的介绍,并进行质询。
4.确定检查路线及检查分组,并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5.就检查对工程质量情况,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形成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意见。
6.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认证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认证组。
7.认证组对整改情况复核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认证书》。
(五)认证提交的资料
1.准予建设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2.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及其他专项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3.各类评估(价)报告;
4.施工、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5.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煤矿质监报告
   (一)煤矿质监认证合格后,煤矿质监机构应出具《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煤矿质监报告应客观真实、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结论明确,应由负责该工程的监督人员编写签认,煤矿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十、煤矿质监档案
(一)煤矿质监机构应建立煤矿质监档案管理制度,对所监督的工程按单位、单项工程建立档案,并应积极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煤矿质监档案保管期限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二)档案主要内容
     1.单位、单项工程监督注册资料。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2)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5)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2.工程质量监督书。
     3.工程项目监督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4.质量行为监督记录表。
     5.质量监督记录。
     6.《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及整改报告。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
     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部位、主要机电设备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
     9.工程实体监督检测资料。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 单项、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12. 有关该工程的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处罚等资料。
     13. 建设单位办理认证手续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监理报告。
(3)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 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音、影、像资料。
15. 其它有关资料
十一、其它
(一)各级煤矿质监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煤矿质监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煤炭工程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意见。
一二年一月五日
发布人:办公室    责任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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