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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发布时间:2012/12/27 21:53    点击数:5968    来源:办公室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建监字(200803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
 
 
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
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
    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第七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
    一、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三、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
    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八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
总站、中心站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
    第九条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掌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和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统一管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辖区内或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掌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七、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九、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十一、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二、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十三、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与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按如下规定:
    中心站设站长、总工程师,并配齐矿、土、安三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编制一般不应少于3—5
    矿区站设站长、主任工程师,人员编制不应少于6—8人,三类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如下条件配备:
    1、矿建工程按40006000m/人。
    2、土建工程按35万㎡/人。
    3、机电设备安装12人。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数的70%,监督工程师不少于全站人数的50%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各级监督站站长应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监督工程师资格,从事监督工作不少于2年。监督站站长的聘任、解聘应由所依托单位人事部门与上级监督站协商确定。
    二、监督员应具备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3年以上,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监督员证书。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站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质量监督员,一般采取专事专聘形式。承担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任。兼职质监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5年以上,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和煤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业务水平。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四章 
 
    第十六条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
    四、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
    五、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已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六、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七、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八、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人员,若不按照标准监督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向质量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其取费标准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建设项目计划中单列(在总投资中的其他建设费用内列支)。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站应财务独立,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收取的监督费单独立帐,并向上一级监督站按监督费的20 %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工作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心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二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一条凡属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要向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项工程
    1、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3、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4、监理规划。
    5、单位工程名细。
    6、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单位工程(不属于单项工程范围的单位工程)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变化后的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3)
    第五条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六条对于单项工程或大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于单位工程,按附件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站要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择期召集责任主体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七条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或监督计划中明确以下重点:
    一、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二、对各专业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方式、重点。
    三、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三章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委托)情况。包括是否有肢解发包行为或任意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行为;是否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二、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工作情况
    四、是否有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矿用工程产品和煤矿专用器材的行为。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是否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六、办理工程质量认证和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站应对设计、勘察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三、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建筑材料、矿用工程产品及设备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选用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五、设计人员、出具报告人员资格情况和签字手续情况。
    六、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情况和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勘察成果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及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内容完整性情况。
    八、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和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施工业务和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专业工种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是否有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等材料进场检验情况,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
    七、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及出具情况。
    九、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监理业务或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有无转包所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有隶属或其它利害关系。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监理,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五、对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八、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九、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站应对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四条对于不良记录的管理,各中心站、矿区站可参照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区工作实际执行。
 
第四章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三、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以及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五、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六、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六条对矿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重点监督检查部位:每个单位工程每月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测。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井筒边线和巷道、硐室中腰线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2、井筒中深孔爆破和巷道、硐室实施光面爆破及掘进断面眼痕率情况。
    3、井筒、巷道、硐室永久(临时)支护厚度、断面尺寸、强度、壁后充填和模板设置情况。
    4、基础深度、尺寸。
    5、井筒、巷道、硐室防水情况,以及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和壁后注浆情况。
    6、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及各类试验资料。
    第十七条对土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柱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二、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饰面工程、建筑节能工程。
    2、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4、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5、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抽查。
    6、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7、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风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第十八条对机电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大型机电设备工程的开箱验收、基础交接验收、设备的操平找正、二次灌浆、柜内配线、隐蔽工程、试运转。
    二、设备、线路、管道工程验槽、基础、防腐、铺设、打压试验、调试、试运转、接地。
    三、压力容器压力、密封试验。
    四、有关电气试验。
    五、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六、钢结构工程的连接、防腐。
    第十九条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测应包括的项目:
    一、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
    二、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三、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
    四、锚杆锚固力、预紧力。
    五、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六、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七、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八、其它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站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章 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矿区站。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过程由矿区站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抽样检测资料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二、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参加验收工作的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矿区站负责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站应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客观真实、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结论明确,应由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工程师编写签认,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章 工程质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竣工的单位工程,需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所监督的工程按单位、单项工程建立监督档案,并应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单项工程监督注册资料,包括: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2、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5、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工程质量监督书。
    三、工程项目监督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四、质量行为监督记录表。
    五、质量监督记录。
    六、《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见附件7)及整改报告。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部位、主要机电设备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
    九、工程实体监督检测资料。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一、单项、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十二、有关该工程的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处罚等资料。
    十三、建设单位办理认证手续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设计、勘察单位提出的质量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音、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各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矿区站可根据本规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附件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附件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附件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附件5: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件6: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附件三: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章   
 
    第一条工程质量认证是安全设施验收的必要条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重要质量依据。
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第三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总投资30亿元以上或矿井建设规模500ta及以上(包括选煤厂、露天煤矿)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或可由总站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进行。
    二、总投资30亿元以下或矿井建设规模500ta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中心站负责,投资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可由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
由中心站认证的单项工程,须到总站备案。
 
第二章 
 
    第四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审查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
    2、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4、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矿区站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后,组成至少有3名质量监督人员的认证组,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一式3份,其中,矿区站存档1份,发给建设、施工单位各1份。《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样本见附件1
    第五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程序:
    一、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属于总站负责认证范围的,由中心站向总站转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投产标准、工程建设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公章)。
    2、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其公章)。
    3、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和未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由矿区站确认)。
    4、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二、总站、中心站收到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后,首先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认证条件:
    1、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
    2、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3、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上,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4、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全部缴纳。
    三、总站、中心站在对认证条件审查合格后,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以下简称认证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认证组一般分为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及综合等专业组,且每个专业组不少于3人。
    四、认证组听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及矿区站对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的介绍,并进行质询。
    五、确定抽查的单位工程,其中抽查各类单位工程个数分别不少于已认证单位工程个数的15%,抽查对象要兼顾主要工程与一般工程、优良工程与合格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六、核定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形成专业组认证意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并向各方责任主体书面宣布。
    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认证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矿区站,由矿区站对整改情况复核合格后,书面报总站、中心站。
    八、总站、中心站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认证书一式6份,总站存档(由中心站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中心站须报总站备案)1份、中心站存档1份、矿区站存档2份,发给建设单位2份。《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样本见附件2
 
第三章 质量等级评定
 
    第六条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进行认证。
    第七条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时,认证组抽查的单位工程以抽查核定的质量等级为准,未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认可矿区站认证的等级。
    第八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计算方法: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A1y+0.7A1h+0.9A2y+0.6A2h×100/A
    式中:A……认证的单位工程总个数。
          A1y……核定为优良等级的主要单位工程个数。
          A1h……核定为合格等级的主要单位工程个数。
          A2y……核定为优良等级的一般单位工程个数。
          A2h……核定为合格等级的一般单位工程个数。
    第九条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方法:
    一、优良等级: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8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符合要求,且所含主要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不低于50%
    二、合格等级: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6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基本符合要求。
    三、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60分者,必须返工处理后再进行认证,最终的认证等级只能为合格。
 
第四章    
 
    第十条质量等级认证书格式及有关表格由总站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附件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附件四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考核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对矿区站的考核工作。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考核项目
    一、组织机构和监督人员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督人员的素质是否达到标准。
    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业绩。
    五、工程质量监督资料与信息管理。
    六、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第四条考核程序
    1、听取受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情况汇报。
    2、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考核。
    3、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表的要求,检查有关资料。
    4、抽查已竣工的受监工程(单位工程或本年度已竣工验收认证的项目工程),核查由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出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或监督报告书)。
    5、听取监督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的评价意见。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表》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议打分。填写考核评议审查意见。
    7、向被考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管部门通报考核情况。
    8、考评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整理考核资料,将初评结果和有关材料报总站备案。
    第五条考核标准
    本办法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内容总计120分;得110分以上(含110分)为优良,得110-80分(含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奖罚规定
对考核为优良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总站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站,限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待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督资格。
    第七条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表》
 
发布人:办公室    责任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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